开曼群岛的公司清算:规则与程序

如何清算开曼群岛的公司。理由、方式、程序阶段、所需文件以及法律要求。

开曼群岛的公司清算,在需要合法终结业务、与债权人结清、将剩余资产移交给参与者并终止法人身份时进行。这是一项法律程序,在其框架内关闭合同与银行账户、对财产进行盘点、审议交易对手的请求并偿还债务。

开曼公司的清算应与 strike-off(将组织从登记册中除名)加以区分。第一种方式在存在资产、债务、现行协议、银行账户、投资者、股东、债权人以及受监管活动时适用。行政除名仅适用于没有财产与义务的非运营结构。

开曼群岛公司关闭的程序,取决于偿付能力以及是否在货币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持有牌照或注册。如果业务有能力偿付债务,则使用自愿程序。在存在财务问题、有争议的请求或监管机构参与时,可能需要经法院裁定的清算。

开曼群岛的公司清算:负责机关

开曼法人的关闭须经过若干部门。Registrar of Companies(公司注册官)履行商业组织登记之中央机关的职能。该机关接受关于开始自愿终止活动的官方通知、所指派清算人的书面同意以及经公证的偿付能力声明。在最后阶段,该部门接收最终报告、办理程序的完成并颁发公司清算的最终证书。

General Registry(总登记处)保障开曼群岛统一信息库的技术与规范运作。经由该部门发布经批准的文件表单、申请模板以及规范商业结构撤销的通函。

Grand Court of the 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大法院)是该司法管辖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对依债权人或参与者申请而进行的企业强制关闭实施监督。法院有权指派独立的官方清算人、批准财产分配方案,并在发现无偿付能力时将开曼组织自愿终止活动转入司法控制之下。

公司清算

货币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是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负责协调投资基金、信托、保险与银行组织的关闭。金融监管机构核查对投资者不存在未履行的义务,撤销先前颁发的牌照。它还被赋予自行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强制终止受其监管之持牌人工作的权利。

国际税务合作部(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DITC)监督在开曼群岛公司清算时对国际透明度标准的遵守。该机构核查自动信息交换报告的报送、评估经济实质规则的履行,并在流程完成之前接受最终的税务通知。

Cayman Islands Gazette(官方公报)是一份国家定期刊物,作为就开曼业务终止运作向第三方告知的强制性渠道。其中刊登以下通知:

  • 关于开始自愿撤销法人的官方通告;

  • 关于指派破产管理人的信息;

  • 关于召集股东终结会议的公告;

  • 要求债权人提出现有主张的通知。

开曼群岛企业关闭的方式

在开曼群岛关闭公司可采用若干方式。选择取决于组织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债权人、公司冲突、监管身份以及所有人的目的。对于有资产与债务的结构,适用清算。对于没有财产与义务的法人,可采用 strike-off——从登记册中除名。

自愿方式的清算

自愿清算适用于能够在程序开始后 12 个月内连同利息偿付全部债务的公司。此种方式用于控股公司的关闭、投资项目的完成、运营活动的终止或集团的精简。

董事签署偿付能力声明。文件中确认资产足以与债权人完全结清。随后参与者就开曼公司的清算作出特别决议并指派管理人。

在法院监督下的清算

此种开曼企业关闭方式,在自愿程序已经开始但需要司法控制时适用。理由可以是缺少偿付能力声明、参与者冲突、与债权人的争议、对管理人行为的主张或 CIMA 的利益。

在此种方式下,公司不会立即转入完整的司法清算。法院获得对已开始流程的监督权限。这能够保护债权人、限制有争议的行为并保障对资产分配的控制。

经法院裁定的清算

开曼公司经司法程序终止活动,在无偿付能力、公司争议、管理者一方的违规、无活动或存在法院认为关闭业务属公正之情形时使用。

清算申请可由公司本身、债权人、参与者、就受监管业务而言的 CIMA 或法律赋予此项权利的其他人提出。如果理由是债务,那么超过 100 KYD(约 120 USD)的请求以及在书面请求之后未予偿付,可证明无力偿付。

在审议材料之后,法院可就开曼组织的清算作出命令。随后指派一名官方管理人。他获得对资产的控制,审议债权人的请求、分析交易、准备报告并在司法监督下行事。

不经清算的除名

Strike-off(从登记册中除名)并不替代完整的清算。这是一种针对没有资产、债务、银行账户、合同、债权人与争议之非运营结构、终止其登记身份的行政方式。

此种方式适用于未开展业务或已完成全部结算的公司。对于拥有份额、资金、借款请求、投资历史或受监管身份的控股公司,strike-off 会产生风险。剩余财产可能归于国家,而已除名组织的恢复将需要单独申请与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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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开曼群岛关闭公司:分步骤算法

开曼群岛法人清算的程序,始于对正确法律路径的选择。对于有偿付能力的结构适用自愿清算,在存在债务、争议或监管违规时可能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步骤 1. 确定关闭的理由

在第一阶段确定以何种方式关闭开曼群岛的公司。如果它能够在程序开始后 12 个月内连同利息偿还债务,则适用自愿清算。此种路径适用于依参与者决议完成业务、关闭控股职能、终止投资项目或集团不再需要之有偿付能力的结构。

如果公司无法履行义务、与债权人存在争议、公司冲突、投资者主张、监管违规,或存在债权人超过 100 USD、在书面请求后三周内未予偿付的请求,则考虑经法院裁定的清算。如果关闭由债权人、参与者或就受监管业务而言的 CIMA 发起,同样适用司法程序。

步骤 2. 核查身份、资产与义务

对于任何一种开曼业务关闭方式,首先核查登记身份、是否存在未缴的年度费用、公司簿册、银行账户、合同、资产、债务、司法争议、债权人请求、牌照、CIMA 注册以及对 DITC 的义务。

在开曼公司自愿清算时,这一核查用于确认偿付能力并准备偿付能力声明。在司法程序时,它用于准备相应的请求、经宣誓的书面陈述(affidavit)、债权人清单、资产以及无偿付能力或其他向 Grand Court 提出申请之理由的证据。

步骤 3. 选择程序的发起人

如果开曼企业的关闭以自愿方式进行,决定由董事与参与者准备。管理者分析财务状况,而共有人以特别决议批准程序的开始。

如果适用开曼业务的司法关闭程序,发起人可以是公司、债权人、参与者、就受监管结构而言的 CIMA 或法律赋予其向法院提出申请之权利的其他人。在此种情形下,程序始于司法申请的准备。

步骤 4. 作出决议或向法院提交申请

在开曼公司自愿清算时,参与者作出相应决议。如果章程规定在特定事件发生时终止公司,则另行固定其发生的事实。

在开曼企业司法清算时,申请人向大法院提交请求。附上债务与债权人未获满足请求的证据、财务报告、公司文件、关于争议、违规或使终止活动具备正当理由之情形的信息。

步骤 5. 指派清算人与提交文件

在自愿清算时,管理人由公司指派。可以是董事、负责人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向公司注册处提交通知、管理人的同意以及偿付能力声明。这些文件须在程序开始后 28 天内提交。

在开曼公司司法终止活动时,申请人就案件履行诉讼行为——提交申请与支持材料、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参加司法听证。如果法院准许申请,则作出清算命令并指派官方管理人。对他提出关于资质、独立性、居籍、保险与专业适格性的要求。指派之后,公司事务的管理转移至清算人,而董事的权限终止或受到实质性限制。

步骤 6. 公告与通知

在自愿清算的情形下,通知刊登于 Cayman Islands Gazette。公告按开曼业务自愿关闭通知的格式办理。 

在依法院裁定终止活动时,程序取决于申请人。如果请求由债权人提交,公告在官方公报中刊登一次。如果公司在司法管辖区之外开展业务,则需要在债权人最有可能看到该消息的国家进行额外的公告。

如果申请由公司本身提交,公告同样在 Cayman Islands Gazette 中刊登一次。在境外活动时,增加在相应国家的公告。消息须至少在听证前 7 个工作日刊出。

在作出开曼公司清算命令之后,官方管理人发出通知,以在 Cayman Islands Gazette 中刊登。他还向公司的董事及专业服务提供商分送文件副本,前提是他们在提交申请之时曾与公司合作。关于指派官方管理人的通知刊登于 Gazette。

步骤 7. 处理受监管身份

如果公司在 CIMA 未持有牌照或注册,则确认不存在监管义务即可。如果结构曾受货币管理局控制,开曼业务的清算并不自动终止许可文件的效力。对于基金、银行、保险人、投资经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或其他受监管参与者,须就撤销牌照或注销注册提交单独的申请。

对于受监管基金,文件包通过电子门户 REEFS 提交。通常需要关闭决议、牌照或注册证书、费用缴纳的确认以及关于指派管理人的文件。

在司法程序时,CIMA 的依据是 Grand Court 关于清算或监督的命令。在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保持对监管机构的义务。

步骤 8. 收集与核查债权人请求

开曼组织的自愿清算,规定接受请求、核对文件、核查期限、金额、利息以及是否存在有争议的义务。在与债权人结清之前,财产不在参与者之间分配。

在司法清算时,请求由官方管理人在法院控制下审议。债权人提交其请求的证明。清算人核查所申报金额的正当性,形成主张登记册并确定付款的顺序。

步骤 9. 资产的变现与义务的完成

在自愿程序中,清算人关闭合同、追偿应收账款、变现财产、偿还债务并支付费用——登记费、注册办公室服务以及顾问报酬。

官方管理人在开曼公司司法清算中的权限实质上更为宽泛。他确定资产、核查已完成的交易、分析董事的行为、对可疑业务提出异议、追索财产并向法院报告。在发现违规时,可自行向前管理者或关联方提出请求。

步骤 10. 剩余的分配与最终报告

在开曼群岛组织自愿清算时,结算后的剩余依章程、股份类别与公司文件移交给参与者。在司法程序的情形下,分配在债权人请求获批准并支付程序费用之后进行。首先满足清算费用与已确认的债务。参与者仅在与债权人结算后存在剩余时方获得财产。

在开曼企业自愿关闭的框架内,管理人准备清算账目,至少在终结会议召开前 21 天发出关于该会议的通知。随后清算人召开会议,并向参与者提交关于公司事务完结的报告。

如果流程经由 Grand Court 进行,官方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报告。最后阶段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债权人数量、争议、资产以及是否需要对个别行为进行司法批准。

步骤 11. 提交最终文件与终止活动

在自愿程序中,清算人不迟于终结会议后七天向注册官提交报告。公司自该文件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后被视为已终止存在。在司法程序中,结算完成并批准必要报告之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结案。在执行全部司法命令并解决财产问题之后,程序予以终止。解散记录依这些行为的结果录入。

在以任何一种方式终止开曼公司活动之后,可请求官方确认。银行、投资者、审计师、外国税务机关或母结构可能需要此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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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曼法人的清算是一项多层级的程序,其中路径的错误选择将引致财务与法律后果。以 strike-off 错误地替代完整的解散,会使董事在债权人的主张面前处于脆弱境地。在未预先终止 CIMA 监督制度的情况下启动自愿程序,会导致缴款与罚款的计收。错过偿付能力声明的提交期限,会将案件转入司法控制并增加费用。依美国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共同申报标准(CRS)与经济实质通知(ESN)而未完成的义务,会在后续期间造成额外的报告负担。

专业的法律支持同时解决若干任务。起始时的正确定性,排除开曼公司关闭机制的错误选择。公司与监管两条轨道的并行推进,以及对文件提交日期的精确遵守,缩短期限并将成本降至最低。

能否在没有清算人的情况下关闭开曼群岛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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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为没有资产与债务的非运营公司选择 strike-off,通常不需要管理人。如果公司经过自愿程序或依法院裁定终止活动,指派清算人是强制性阶段。

清算与 strike-off 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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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与债权人结清、完结事务、分配财产并终止开曼公司的活动。Strike-off 是从登记册中的行政除名,仅适用于没有实际活动、资产与义务的组织。

董事可以担任清算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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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开曼群岛自愿关闭业务时这是允许的。在司法清算时,适用对官方管理人的要求,包括资质、独立性、居籍与保险。

开曼公司的清算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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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期限取决于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最终报告注册之后,公司于 3 个月后被视为已终止活动。如果需要关闭账户、出售资产、收集债权人请求、取得 CIMA 的批准或解决争议,实际期限会更长。

如果不提交偿付能力声明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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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开曼公司的自愿清算可能转入法院的监督之下。这会使程序复杂化并增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