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需要可靠的公司控制与继承规划机制的国际企业主、投资者及家族办公室负责人,都希望在开曼群岛开设 STAR 信托。该架构不属于公司、基金会或「离岸外壳」之列,而是一种载于 Part VIII Trusts Act 的特殊信托制度。这一工具之所以备受青睐,是由于它能够灵活地构建资产所有权,而无需将管理权移交给受益人。
本材料对该制度的法律基础及其与普通 ordinary trust 制度的关键差异进行了详细剖析。文中详细描述了如何在开曼群岛注册特殊信托(STAR),包括分步骤的创建阶段、程序期限、所需文件清单以及各机关的官方收费。
在开曼群岛设立 STAR 特殊信托:立法基础与制度实质
为确保资本所有权的稳定,采用一种基于《信托法》(Trusts Act)第八部分(Part VIII)规定的制度,在该框架内于开曼群岛设立特殊信托。这一构造并非独立的法人,仅在信托协议范围内通过受托人运作。要在开曼群岛开设 STAR 信托,设立文件中必须载明适用 Part VIII 规范的明确指示。若无此项约定,该架构则被定性为普通私人信托。
该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受益权与控制权的完全分离。在决定于开曼群岛注册 STAR 信托时,所有人以独特的条件转让资产:受益人获得财产收益,但被剥夺了对受托人提出请求的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力被独占性地赋予一名特殊参与者——执行人。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开曼群岛开设特殊信托的决定因其高度的灵活性而具有优势。Trusts Act 第 95 至 109 条的规范,允许将自然人的利益与非慈善目的(例如持有公司份额)相结合。
两种制度的主要差异
对比参数 | 普通信托(Ordinary Trust) | 特殊信托(STAR Trust) |
请求权(Standing to enforce) | 归属于受益人 | 专属于执行人(Enforcer) |
架构的对象 | 仅限特定人士 | 人士、非慈善与慈善目的 |
存续期限 | 受反永续规则限制 | 默认无限期(Perpetual) |
在开曼群岛设立 STAR 信托的决定确保了资产的法律自主性,将受托人的问责性转向对设立人目的的严格执行。

在开曼群岛为人士、目的与业务开设 STAR 信托:信托的对象与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 Trusts Act 第 99 条的规定,特殊信托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慈善与非慈善目的以及混合构造。得益于这种灵活性,企业家们寻求在开曼群岛为业务开设 STAR 信托,将其应用于固定公司控制、持有私人信托公司份额以及实施传承计划。
载于《信托法》第一百条的受益人法律地位,能够将经济利益与管理影响完全分离。受益人被剥夺了自动控制受托人(trustee)行为、索取报告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有助于在开曼群岛创建用于保护家族企业的 STAR 信托,使运营业务免受卷入未经准备的继承人的风险,因为控制权被转移给了专业执行人。
在构建资产组合时,适用 Trusts Act 第 109 条的限制:特殊信托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开曼群岛的土地或不动产权利。为规避这一禁令,采用双层架构:
STAR 信托直接拥有当地土地为法律所禁止;
允许持有公司、合伙或其他法人中的份额;
如果不动产仅用于该法人的直接运营商业活动,则该法人有权在开曼群岛拥有土地。
开曼群岛的开放式 STAR 信托:受托人、执行人及对架构参与者的要求
该体系的架构建立在设立人(settlor)、受托人(trustee)与执行人(enforcer)的互动之上。执行人是核心要素,没有它架构在法律上便无行为能力。其被赋予控制的权利或义务。如不存在相反意图,执行人负有仅为实现信托目的而行事的受信义务。在计划于开曼群岛开设 STAR 信托时,详细描述这一平衡至关重要。
执行人有权索取信息、复制文件,并在发生违约时对受托人提起诉讼。执行人的角色可由自然人、委员会或法人担任。允许指定受益人担任,但不得享有个人获利的权利。法律对缺少执行人规定了严格的制裁:
在失去有行为能力的执行人时,trustee 有义务自行向最高法院 (Grand Court Cayman)提出申请;
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的期限为自失去该参与者之时起 30 天;
对故意不履行该义务的受托人处以 10 000 美元的罚款。
受托人须为持有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牌照的信托公司。违反这一资格要求将招致最高 100 000 美元的罚款及最长 5 年的监禁。在开曼群岛创建 STAR 信托时,所有人常常设立一家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以服务家族办公室。此类架构有义务在岛上境内保存文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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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曼群岛注册 STAR 信托:文件、创建阶段、期限与官方费用
特殊 STAR 信托制度的产生发生于签署载有适用《信托法》第八部分明确指示的信托声明之时。只有在架构需要被授予豁免信托地位以固定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才需要将开曼群岛 STAR 信托的法律注册作为一项单独的行政程序。资本的设立与合法化过程具有多阶段性质,要求精确遵守信托登记官(Registrar of Trusts)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的规定。
要在开曼群岛注册 STAR 信托,必须依次通过所有监管阶段。下面给出了在构建国际资产时所使用的详细路线图。
在此阶段引入一家持牌信托公司,或注册一家用于从事关联信托业务(connected trust business)的家族公司。核查其是否符合法定资本规模的要求:完整信托牌照 Trust Licence 不少于 400 000 美元,Restricted Trust Licence 则自 20 000 美元起。
进行 enforcer 人选(自然人或法人)的遴选,分配关于强制执行协议条款的权利与义务。为执行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制定内部规程。
律师起草 trust instrument,其中必须载入关于架构服从 Part VIII Trusts Act 制度的声明。在此阶段落实第 107 条的要求:受托人有义务确保设立人清楚理解权利分离的特点以及受益人不享有控制权,否则受托人将面临最高 100 000 美元的刑事罚款。
文件文本中载明为之创建开曼群岛 STAR 信托的人士名单或具体的非慈善商业任务。相关措辞会就合法性及是否与公共秩序相抵触进行验证。
进行将财产转入信托的程序,并伴以对资金来源的深入核查。Trustee 负责在其位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公室强制保存文件包。
如果受益人并非岛上居民,则将开曼群岛 STAR 信托的文件提交给信托登记官,以授予 exempted trust 地位并办理税收豁免证书(Tax Undertaking Certificate)。如在实际签署之前提交文件,则适用 28 天完成程序的规则。
在开曼群岛注册信托的总体程序没有固定的法定期限,因为合规的时长取决于资产的结构。与此同时,开曼群岛内阁办公厅(Cabinet Office)的官方行政规程指出,纸质形式的税收证书申请(manual applications)将在 2 周内办理完毕。
官方政府规费与收费
规费种类 / 架构类型 | 费用金额(USD) | 缴费周期 |
Exempted Trust 的登记费 | 500 | 创建时一次性缴纳 |
维持 Exempted Trust 的年度费用 | 500 | 自第二年起每年三月 |
在 CIMA 注册 PTC 的初始费用 | 3 500 | 提交文件时 |
续延 PTC 注册的年度费用 | 4 000 | 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 |
提交 Trust Licence 申请的规费 | 3 500 | 审查文件时 |
注销 PTC 注册的费用(Surrender fee) | 300 | 关闭架构时 |
在开曼群岛开设 STAR 信托:税务制度、税收承诺与合规
在开曼群岛开设 STAR 信托的决定,能够为投资固定一个稳定的税务地位。岛上的立法不对信托架构施加缴纳财政费用的直接义务。为防范未来的变化,采用 Part VI Trusts Act 制度,以使架构获得豁免信托的地位。
在此程序框架内,财政秘书签发一份书面承诺——Tax Undertaking Certificate(TEC)。该文件保证,任何未来关于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继承税的法律均不会适用于该财产及受托人。Cabinet Office 的规程将该承诺的有效期定为 20、30 或 50 年,从而形成开曼群岛 STAR 信托的稳定税务。
特殊信托并非用于隐藏数据的工具。开曼群岛信托的国际税务制度要求持牌受托人及家族 PTC 严格遵守 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及 CIMA 的规定(AML/CFT/CPF 合规)。
KYC/CDD 程序包括对设立人、资本来源、执行人以及获得分配的受益人的数据进行记录。登记官处的官方档案对第三方封闭,从而确保开曼群岛 STAR 信托的合法保密性。与此同时,如果相关请求与依据《犯罪所得法》(Proceeds of Crime Act)或《反腐败法》(Anti-Corruption Act)进行的调查有关,信托架构的登记保管人有义务在 48 小时内将必要信息传送给主管国家机关(CIMA、FRA、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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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曼群岛注册 STAR 信托:存续期限、架构保护与法律限制
在开曼群岛注册 STAR 信托以保护控股的意愿,以 Perpetuities Act 的规范为依据。其内部架构受到保护,免受目的不确定性的影响。措辞的含糊并不会使信托归于无效:消除歧义的权力被写入信托协议。如果目的的执行变得不可能,trustee 会在 Grand Court Cayman 启动 cy-près 程序(对信托目的的司法调整)。法院在保留设立人原始意愿的同时对架构进行改造。
在通过开曼群岛 STAR 信托进行资产保护时,投资者依靠阻断外国法院裁决的英国普通法壁垒:
强制继承的请求被开曼群岛法院所忽视;
境外离婚中的索赔不会导致对财产的自动强制执行;
资产转让的有效性仅依据当地立法予以裁定。
这种保护并非绝对:在意图欺骗债权人的情况下,该交易将依据关于欺诈性处分的规则被提出异议。开曼群岛 STAR 信托还存在其他法律限制:禁止直接拥有当地土地、《受益所有权透明度法》(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Act)为子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以及对未持牌服务的刑事责任。
结论
在开曼群岛开设 STAR 信托,对于那些力图将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与国际业务的战略管理相分离的资本所有人而言,是一个深思熟虑的步骤。这种独特的权力分割——受益人被剥夺干预资产管理的权利,而控制权被移交给受信执行人——使这一制度成为传统传承工具的有效替代方案。
如何迅速在开曼群岛开设信托并取得税收证书?
该程序始于通过合规核查并确认资本来源。文件准备的期限取决于资产的结构与项目的特点。对于计划在开曼群岛开设信托的人士,开曼群岛内阁办公厅(Cabinet Office)为纸质税收证书申请的审查设定了大致期限——最长两周。
在 STAR 制度下,于开曼群岛创建信托由哪些阶段构成?
设立架构的程序包括若干必经阶段。在初始阶段,选择一名持牌受托人(Trust Corporation)或创建一家家族 PTC。随后任命独立执行人(enforcer),准备一份关于适用《信托法》第八部分的书面声明,确定架构的对象并转让财产。要在 STAR 制度下于开曼群岛创建信托,必须依次完成上述每一个阶段。
在开曼群岛设立信托并每年维持需要多少费用?
官方费用由 General Registry 的政府规费与金融管理局(CIMA)的收费构成。要在开曼群岛设立具有豁免地位(exempted trust)的信托,须缴纳 500 美元的登记费。如果由私人信托公司(PTC)担任受托人,则初始费用为 3 500 美元,而在 1 月 31 日之前的年度牌照维持费为 4 000 美元。